案由:枣庄静雅足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中市监稽行处字【2019】53号
当事人信息:枣庄静雅足浴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1、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处罚款,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库
救济渠道: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及日期: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