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监药罚〔2019〕3号
当事人:枣庄市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4MA3CC14C5E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满令奇(xxx)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明知省市局专项整治处方药销售会议后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
自由裁量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一)从重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处罚”。
当事人明知省市局专项整治处方药销售会议却未改正,当属情节严重;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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