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监药罚〔2019〕2号
当事人:枣庄市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4MA3CC14C5E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满令奇(xxx)
调查认定:当事人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零售”,实施了批发和配送药品的经营方式,被扣押药品用于批发和配送;这些事实情况符合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违法情形。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计45476.5元,违法所得计41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等。
当事人上述情形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方面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因此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8元(肆佰壹拾捌元整);2、没收扣押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3、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5476.5元)二倍的罚款,计90953元;罚没款合计91371元(玖万壹仟叁佰柒拾壹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