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监药罚〔2019〕1号
  • 发布时间: 2019-07-26     信息来源: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监药罚〔20191

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冯卯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7040649336029XC  

住所(住址):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李祥岭(xxx

当事人使用的标示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070301饮片前胡,经检验含量测定项目(白花前胡乙素)不符合规定。上述饮片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所得计1312.5元,货值金额计1312.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

当事人上述事实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当事人在2018年两次因同样性质违法事实受到本局行政处罚;因此自由裁量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七)此前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编码10 4.从重: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饮片前胡违法所得计1312.5元(壹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整)2、并处货值金额(¥1312.5元)3倍的罚款,计3937.5元(叁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整);罚没款合计5250元(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7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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