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食罚〔2019〕02号
当事人:山东京巴佬食品有限公司
邮编:277500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薛后路1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SC10437048101709
法定代表人:颜芳芳 性别:女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生产的小刀肉肉(风味豆制品)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市东城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