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 药罚〔2019〕13 号
  • 发布时间:2020-01-21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 药罚〔2019〕13 号


当事人:山东幸福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邮编:277500

地址:枣庄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567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1854190w

法定代表人:王介华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标识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1227的西洋参,经检验[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编码9:销售劣药;中限: 2倍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2992元(贰仟玖佰玖拾贰元整);2、并处货值金额(3400元)二倍的罚款,计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罚没款合计9792元(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