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 药罚〔2019〕13 号
当事人:山东幸福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邮编:277500
地址:枣庄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567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1854190w
法定代表人:王介华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标识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1227的西洋参,经检验[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编码9:销售劣药;中限: 2倍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2992元(贰仟玖佰玖拾贰元整);2、并处货值金额(3400元)二倍的罚款,计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罚没款合计9792元(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