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山市监罚【2020】D007号
  • 发布时间:2020-03-24     信息来源: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山市监罚【2020D007号 

当事人: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

20191216日,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1224日至202015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电话联系并经执法人员深入实地核查。经查,这2家企业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上述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立案条件,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016日予以立案。

我局于20201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山市监协字[2020]1号),请求协助调查税务部门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202018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回复我局文件《拟吊销企业登记状态及申报纳税调查情况反馈》。

经调查,当事人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出来的2家企业名单目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一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

3、拟吊销公司法人及分公司企业名单1份,证明拟吊销企业2家企业名单;    

  4、企业信息2份,证明企业登记情况;                            

  5、年报基本信息2份,证明企业申报年度报告的情况;                        

6、《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现场照片2份,证明企业经营情况;

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份,证明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合法程序取得,符合法定形式。

2020114日,我局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告”栏和本局门前公示栏中张贴发布,公告送达了枣山市监罚听告【20204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亭区人民政府或者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吊销2家企业名单

联系人:邱元坤            联系电话:0632-8510315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3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份市局留存


:拟吊销2家企业名单

序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1

91370406694425790E

枣庄龙昂硅砂岩有限公司

2

370406200000618

枣庄市山亭区汇隆木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