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山市监罚[2020]D010号
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
2019年12月16日,我局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发现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12月28日,通过与企业电话联系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长期停业未经营,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上述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立案条件,2019年12月2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山市监协字[2020]1号),请求协助调查税务部门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回复我局文件《拟吊销企业登记状态及申报纳税调查情况反馈》。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枣庄供电公司山亭供电部发送《协助调查函》(枣山市监协查函[2020]4号),请求协助调查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的用电情况。2020年1月10日枣庄供电公司山亭供电部回复我局。
经查,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并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出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3份,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1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
3.企业信息3份,证明企业登记情况;
4.年度报告基本信息3份,证明企业申报年度报告的情况;
5.《现场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3份,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
7.枣庄供电公司山亭供电部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山亭区兴鸿塑料编织袋加工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3家企业的用电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
2020年1月13日,我局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告”栏和本局门前公示栏中张贴发布,公告送达了枣山市监罚听告[2020]2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亭区人民政府或者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吊销3家企业名单
联系人:徐鹏 联系电话:0632-8610315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市局留存
附:吊销3家企业名单
序号 |
||
1 |
370406329000418 |
枣庄市山亭区金鑫塑编厂 |
2 |
370406329000346 |
枣庄市山亭区宏胜编织厂 |
3 |
370406300001064 |
枣庄市山亭区六合堂药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