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山市监罚〔2020〕D012号
当事人: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名单附后)
2019年12月16日,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电话联系并经执法人员深入实地核查。经查,这4家企业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及当事人住所地村委会证明和用电证明为证。上述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立案条件,于2019年12月2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山市监协字[2020]1号),请求协助调查税务部门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回复我局文件《拟吊销企业登记状态及申报纳税调查情况反馈》。
经查明,当事人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大数据检测出来的4家企业名单目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
3、《拟吊销4家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名单;
4、当事人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5、当事人年报基本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申报年度报告的情况;
6、《现场笔录》4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9、当事人住所地村委会证明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10、当事人用电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合法程序取得,符合法定形式。
2020年1月10日,我局在本局门前公示栏中张贴发布,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山市监罚听告〔2020〕8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详见《拟吊销4家企业名单》)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吊销4家企业名单
联系人:王永 联系电话:0632-8910315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市局留存
附:吊销4家企业名单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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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0406228000234 |
枣庄市绿地食品有限公司 |
2 |
91370406MA3C8AEG47 |
枣庄市爱霞商贸有限公司 |
3 |
91370406MA3C8AEB3Y |
枣庄英良商贸有限公司 |
4 |
91370406MA3CAG0B14 |
枣庄市鑫尚商贸有限公司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