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食罚〔2020〕502号
当事人:枣庄市市中区威大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2MA3KTFDM25
住所(住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东盛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欣 性别:男
违法事实:
枣庄市市中区威大百货超市销售聚财牌傅家纯香油19瓶,该批香油未标注生产日期、无具体生产地址等。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具体的生产地址的香油违法行为;2、没收无生产日期、无具体的生产地址的香油19瓶(其中500ml的4瓶;250ml的15瓶);3、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