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枣)市监综罚〔2020〕704号
当事人:枣庄市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3MA3DRT529K
住所(住址):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六盘山路88号文鑫花苑8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才福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0日,根据市局餐饮科移交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如下:黄豆酱1瓶、海白菜1箱、香脆炸粉2袋、甜橙果饮4袋、全麦主食面包2袋、切片面包4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3.00元。以上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二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