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省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 发布时间: 2021-05-20     信息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1年第7期通告》(总第280期中,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

现将3家经营单位及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滕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大同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糊

(一)抽检情况。在2020115监督抽检中,对滕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大同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阳平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370000415030280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0-10-02进行了现场抽检,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STT2020050279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7袋,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实提供了进货证明、验收证据、销售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产品黑芝麻糊7袋。

2.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陆元叁角整(¥66.30元)

3.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4.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陆拾陆元叁角整(10066.30元)

二、山东枣庄薛城区商博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坚果水果麦片

(一)抽检情况。在20201111监督抽检中,对山东枣庄薛城区商博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坚果水果麦片”(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泽瑞园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370000415030339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7)进行了现场抽检,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STT2020050326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为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报告中的坚果水果麦片,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坚果水果麦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伍元叁角陆分整(¥255.36元)

3.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贰佰伍拾伍元叁角陆分整(¥10255.36元)

三、山亭区北庄镇贾广才经销部销售的牛仁瓜子酥

(一)抽检情况。在20201022监督抽检中,对山亭区北庄镇贾广才经销部销售的牛仁瓜子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沂水县君发食品厂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7848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9)进行了现场抽检,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CF0113115-2020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报告中的牛仁瓜子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枣山市监责改[2020]805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计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元)

2.罚款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元)

3.罚没款合计伍仟陆拾元整(¥5060元)

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已移送到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同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