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山市监信监处字〔2021〕第1-3号
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注册号):营业执照
2021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电话联系并经执法人员深入实地核查。经查,这3家企业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枣山市监协字[2021]6号),请求税务部门协助调查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2021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回复我局文件《关于协助调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案”的回函》。
2021年7月1日,我局检查2020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时,通过“山东市场监管统一身份认证工作平台”大数据检测,发现截止2021年6月30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申报结束之日,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综合以上情况,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立案条件,2021年7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3家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和电话联系进行核实,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以上3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山东市场监管统一身份认证工作平台”大数据检测出来的3家企业名单目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协助调查函》(枣山市监协字[2021]6号)一份,证明我局请求协助调查税务部门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一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
4、企业信息3份,证明企业登记情况;
5、年度报告基本信息3份,证明企业申报年度报告的情况;
6、《现场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现场照片3份,证明企业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
2021年7月12日,我局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处罚公示”栏和本局门前公示栏中张贴发布,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山市监信监听字〔20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该公告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对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和电话联系进行核实,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上述3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等3家企业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家企业名单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家企业名单
序号 |
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1 |
370406329002313 |
枣庄市山亭区利民电脑培训中心 |
枣山市监信监处字[2021]第1号 |
2 |
370406300010856 |
枣庄市山亭区亚帅汽车用品销售部 |
枣山市监信监处字[2021]第2号 |
3 |
370406300032852 |
山亭区修明饲料销售部 |
枣山市监信监处字[2021]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