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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3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信处罚字〔2026〕01-64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信处罚字〔2026〕01-6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3286727、3286093
联系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嘉陵江路77号
附:《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信处罚字〔2026〕01-64号)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