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7-14     信息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一)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内容,省司法厅负责将行政处罚法内容纳入考试题库;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2022年6月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

(二)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提高宣传工作实效。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定义,正确区分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拟通过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10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持续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要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要通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违反法定处罚程序。要严格界定辅助执法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职责界限,确保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执法权外包”。

(六)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要健全立案制度,向社会公开立案依据、立案标准和办案时限等,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细化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退赔标准等,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要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

(七)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要规范取证、记录、审核、录入、告知等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因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记录内容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纠正,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杜绝以罚代管。

(八)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行政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严禁不区分情形“一律顶格处罚”或者“该罚不罚”。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防止因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

(九)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办理。

四、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

(十)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要结合我省实际,统筹推进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赋权工作,报经省政府决定,采取提请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又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要充分考虑基层需求、承接能力和地区差异,充分听取基层意见,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下放行政处罚权。要定期组织下放事项运行情况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动态调整。

(十一)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本级委托行政处罚情况的专项监督,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及时清理;对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委托程序要求、确需继续实施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司法行政、大数据、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执法、移动执法,优化调整网上办案流程,加强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行政机关要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开展“综合查一次”,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着力解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三)积极发挥政府和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上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加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设,对下级行政机关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