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9月5日正式印发,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201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0年8月印发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也为我市制定《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二、出台的目的
我市取得地方标准制定权限以来,先后组织制定了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地方标准15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近年以来,随着我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行动的纵深推进和“6+3”现代产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求显著增加,亟需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评估等工作,将我市的创新经验和先进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复审、附则等八章,共计四十条内容;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管理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要求,规定了各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立项”:规定了地方标准的立项主体、立项要求和立项审查原则。
第三章“起草”:规定了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职责,起草工作遵循的原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技术审查”:规定了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方式、程序和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了审查专家资质要求。
第五章“批准发布”:规定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程序和要求,地方标准的统一编号规则和发布后备案要求。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实施与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第七章“复审”:规定了地方标准复审的程序和原则要求。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