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指引
  • 发布时间:2023-09-27     信息来源: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校园周边等区域随意散发校外培训宣传品。

二、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

三、不得为推销业务虚构讲师资历、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或者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五、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八、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九、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十、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情形。

广大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广告行为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自觉规范营销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