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枣庄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英国)工作站 来源: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英国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些商标案件中(包括 Lifestyle Equities v Ahmed案),都强调了在英国延迟行使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潜在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人维权失败。
下面,简要总结一下不应拖延行使权利的理由。
1.默许放弃权利(Acquiescence)
英国商标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在先商标权利人可能会失去对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和反对使用的权利。如果在先商标权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连续五年默许别人使用在后商标,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具体来说,只要在后商标事实上在注册期间已经连续使用了五年,并且先商标权利人已经知道这种事实上的使用即可。此时若在先商标权利人提起无效或侵权诉讼,且被告的在后商标是已经注册了的,被告就有依据提出默许抗辩。为避免这种情况,先商标权利人应当在知晓在后商标使用的五年内诉诸法律程序,特别是和在后商标权利人进行谈判但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时候。
2.诚实并存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在后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才开始使用商标,他们有时会提出诚实并存使用抗辩。该抗辩成立的理由是,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且没有明显的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这样经过一段时间,最初侵权的使用甚至可以变成非侵权的。虽然这种抗辩理由在诉讼实务中很难证明,但是也是在先权利人拖延行使商标权的风险之一。品牌持有人应迅速对涉嫌冲突的商标采取行动,以防止诚实并存使用抗辩。
3.实际混淆的证据(Evidence of Actual Confusion)
在主张发生商标混淆的诉讼中,当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越长,法院就越期望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供证明混淆的实际证据。但同时,寻找并验证证明混淆的实际证据较为困难。这也是在先商标权利人应该迅速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4.附属责任(Accessory Liability)
最高法院最近对商标侵权等侵权行为中的附属责任的成立引入了新的要求。附属责任涉及那些未直接侵权但促使他人侵权或与他人共同设计侵权的人,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员工。从现在起,判定附属责任需要证明:这些人了解“构成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并且参与了促使或共同设计侵权的行为。若在先商标权利人延迟提起诉讼,则侵权行为会持续一段时间,附属责任人将找到机会撇清干系;反之,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立即维权,则会使这些附属责任人更早知道“构成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有助于证明其附属责任。
最后要说明的是,在不延迟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注意避免因不当威胁侵权而导致的反诉。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不当威胁的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特别是对潜在的附属责任人和供应链下游人员发出威胁时,需要谨慎行事,并在发送任何信件前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来源:
https://perspectives.taylorwessing.com/post/102j856/supreme-court-ruling-offers-further-reason-not-to-delay-enforcing-trade-marks-and#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