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实务通知(DPN)01/26:关于图形符号/图标、图形化/网页用户界面及动画外观设计的实务规范
  • 发布时间: 2026-05-06     信息来源:英国知识产权局


1. 引言

本外观设计实务通知修订并明确了英国知识产权局(IPO)针对图形符号/图标及图形用户界面(GUI)(含包含动画或动态效果的此类外观设计)的审查实务。

2. 制定目的

近年来,申请此类外观设计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申请人关于提交方式、IPO 受理范围的咨询也显著增加。作为数字化转型计划的一部分,IPO 正考虑引入动画文件格式,以简化图形用户界面与动画设计的提交流程,但该功能短期内不会上线。

因此,IPO 发布本次修订版实务通知,明确相关审查规则,助力外观设计者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设计者及代理机构应注意:本通知列明通用原则,每件申请仍将个案审查。

3. 既往实务

本指南替代《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2.112.122.13 段(标题:图标、图形用户界面及网页)相关内容。审查实务指南将相应更新。本指南中提及的《1949 年注册外观设计法》均简称为RDA

图标、动画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及网页

2.11 RDA 1 (3) 条(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2.07 段)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特定形式数字媒体的视觉外观与布局不能作为注册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例如:计算机图标、屏保图形、动画外国设计、软件界面(即 “图形用户界面 / GUI”)及网页的视觉外观,只要符合 RDA 要求,均可申请注册。

2.12 数字媒体外观可分为静态(如网页、GUI 布局)与动态(如动画屏保、动态图标)。可通过截图或线条图呈现网页、GUI 或其他数字平台的图形元素布局,用以表示外观设计。

IPO 对此类申请的具体审查标准见下文;动画/动态外观设计的视图提交形式要求,参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11.3411.35 段。

2.13 审查员将个案审查动画/动态外观设计是否可注册。申请人应注意:外观设计保护仅针对产品的视觉外观,注册动画 /态网页、GUI、图标等数字内容的视觉特征,不保护任何功能要素。

基本原则

2.14 外观设计注册的核心要求是:视图必须向注册官及第三方清晰传递整体视觉印象,且必须为单一、整体的外观设计。查阅注册簿的任何人,都能清晰、简便、无歧义地确定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以便判断其他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不同整体印象,评估权利有效性与侵权可能性。

2.15 传统外观设计(如产品形状、表面图案)较易满足该要求;但包含动画或动态效果的外观设计更难符合,尤其当前提交规则要求必须使用静态视图表示。

2.16 本章列明审查员评估外观设计申请的考量原则,但每件申请仍将个案审查。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须确保提交的视图符合法定要求。

本指南仅针对 RDA 1 (2) 条下包含动画/动态效果的外观设计,重点审查视图是否表示单一外观设计,不涉及 RDA 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静态图形符号/图标

2.17 IPO 认为,静态图形符号/图标属于外观设计定义范畴,可申请注册。以下示例说明可接受的外观设计及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单一静态图标

2.18 本示例为典型图形符号外观设计,整体视觉印象可清晰、简便、无歧义确定,可予以注册。

多视图

2.19 本示例展示篮子的两种形态:提手朝上、提手朝下。若作为单张图片提交,可能被解读为两种情形:

¨一个外观设计:两个篮子并排,一提手朝上、一提手朝下

¨动画的不同阶段:篮子从提手朝上变为朝下

2.20 若申请人将此作为单一视图提交,注册官通常不质疑其意图;无额外信息时,审查员将认定申请人寻求保护的是两个篮子并排的单一外观设计。

建议申请人提交前明确保护对象;若为动画外观设计,参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2.262.27 段。

2.21 若上述示例作为两个不同视图提交,且未明确为动画外观设计,审查员将以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为由发出驳回意见。

动画/动态图形符号/图标

2.22 包含动画或动态效果的图形符号/图标,只要能从提交的视图中清晰、简便、无歧义确定整体印象,通常可接受。申请人应满足:

¨动画每一阶段使用单独视图(最多 12 个)

¨在申请的产品说明中明确标注为动画外观设计(在线申请表 “你的外观设计将用于何种产品/融入何种产品” 栏填写),可接受表述如:动画图形用户界面、动画图形图标

2.23 外观设计必须可从提交视图中清晰识别,鼓励申请人在在线表格中使用尽可能多的视图(最多 12 个),充分展示动画流程。

申请可接受的前提是:视图呈现清晰可理解的整体印象。通常各视图应具有视觉相似性,首尾画面可因动画流程存在显著差异;视图必须清晰展示动画各阶段的演进过程,使审查员及注册簿查阅者明确申请指向单一动画。

2.24 申请人可考虑使用声明说明视图间的过渡方式。但若需大量额外信息才能理解外观设计,审查员将发出驳回意见。

2.25 以下示例说明可接受的外观设计及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示例 1

2.26 本示例为并排两个篮子的变体。若寻求保护提手方向变化的动画序列,应将图片作为单独视图提交,并在产品说明中明确为动画(如 “动画图形图标”)。

2.27 若申请人希望绝对清晰,可添加书面声明,例如:本申请保护篮子动画外观设计,提手从朝上瞬间变为朝下。

示例 2

2.28 该系列 9 个单独视图,若无额外信息标注为动画,将被认定为9 个不同外观设计,申请人可选择分案申请或删除 8 个视图。

2.29 若寻求保护儿童从站立→跑动→摔倒的动画序列,申请人需提供额外信息(如产品说明标注为动画),审查员将按动画审查。

本序列从左至右过渡清晰,第三方易于理解动画流程,可接受。申请人可考虑添加声明解释过渡方式。

示例 3

2.30 与示例 2 同理,4 个单独视图若无额外信息,将被认定为4 个不同静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选择分案或删除 3 个视图。

2.31 即使产品说明标注为动画,当前形式仍不可接受。与前一示例不同,本申请图片间的演进关系不清晰:动画是在四幅图间切换,还是有序演进?无额外信息时,无法清晰、无歧义确定外观设计整体印象。

2.32 若使用上述图片保护单一动画序列,申请人需提交书面声明,解释动画/序列的演进方式,审查员将结合声明审查。

2.33 本示例中,声明如 “动画在各静态画面间瞬间切换” 通常可接受,因可使第三方从注册簿信息中理解外观设计整体印象。

2.34 若外观设计需要高度文字说明才能理解序列,审查员大概率发出驳回意见;可通过提交更完整展示序列的额外视图克服驳回。若添加视图显著改变外观设计外观,申请日将调整为修改完成日(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8 章)。

示例 4

2.35 本示例为示例 3 的变体,包含 12 个视图展示更复杂序列。若无额外信息,审查员将认定为12 个不同外观设计,申请人可选择分案或删除 11 个视图。若为动画外观设计,申请人应提供合规产品说明。

2.36 本序列展示网球→棒球→橄榄球→足球的过渡,但与示例 1 不同,视图需要一定解读才能理解序列。例如人物从持网球拍→棒球棒→橄榄球→足球的变化,仍可能因包含多个外观设计被驳回。

为避免驳回,申请人应考虑提交声明,确保可清晰、无歧义确定外观设计整体印象;若声明需要高度解读,仍可能被驳回。

2.37 若本序列为克服示例 3 的驳回而提交,因外观设计显著变更,申请日将重新确定。

图形用户界面(GUI

2.38 IPO 认为,图形用户界面(GUI)属于外观设计定义范畴,前述规则同样适用于 GUI:必须清晰、简便、无歧义确定整体印象,且为单一、整体的外观设计。

2.39 以下示例供申请人参考,每件申请仍将个案审查。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须确保提交视图符合要求。请注意: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GUI 的视觉外观,不保护其功能。

2.40 作为 GUI 组成部分的动画效果,按照前述动画外观设计指南审查。

示例 1

2.41 本示例为典型 GUI 外观设计,可接受。整体视觉印象可清晰、简便、无歧义确定,属于单一、整体外观设计,提交无特殊要求。

2.42 申请此类 GUI 保护时,申请人应遵循外观设计通用指南(如颜色、声明使用等),确保获得恰当保护。

示例 2

2.43 本示例包含 3 个单独视图,不可接受。虽各视图具有相似性,且用户可从一个界面跳转至另一界面,但整体印象并非单一整体外观设计。

与前述独立动画序列不同,本示例展示不同界面,内容随用户输入变化,审查员将认定该组视图展示三个不同 GUI

2.44 申请人应分别提交申请保护此类外观设计,可在申请时提交,或在收到驳回后分案。

示例 3

2.45 本示例展示 GUI 的两个视图:悬停标签时弹出简单弹窗。若将图片作为单独视图提交,并注明为带弹窗的图形用户界面,可接受。

申请人可添加声明解释过渡方式,确保注册簿查阅者清晰理解过渡性质。

2.46 若保护更复杂的弹窗组合,审查员将审查视觉外观变化是否导致视图不属于单一外观设计,若是,将以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为由发出驳回意见,每件申请仍将个案审查。

声明的使用与申请日重新确定

2.47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产品部件的视觉外观,因此注册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必须可从提交并公告的视图中识别。

书面及视觉声明允许申请人补充保护范围信息(如声明视图中部分要素不受保护,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12 章),声明将在外观设计注册簿公告。

2.48 根据 IPO 关于声明的通用实务,申请人可使用声明明确保护范围的内外要素。提交声明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限定为静态视图与声明共同形成的整体印象,例如明确保护静态视图间的特定过渡或特定序列。

2.49 申请人应注意:若评估外观设计需要高度解读,申请可能不符合 “清晰无歧义整体印象” 要求。若需冗长、复杂的声明才能解释外观设计过渡过程,可能被驳回。

2.50 申请人还应注意:若为克服驳回提交声明,审查员将评估其是否显著改变外观设计;若是,申请日将调整为修改完成日(见《注册外观设计审查实务指南》第 8 章)。

为避免申请日重新确定,建议申请人自始提交充分视图,并在必要时提交限定保护范围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