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三十三)整改情况公示
  • 发布时间: 2019-08-14     信息来源:


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三十三)整改工作,现将该项工作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

2013年9月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直至2017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才开始部署、调度相关工作,2014-2016年全省新注册登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442台。

二、整改目标

巩固整改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三、整改措施

1.召开专项会议。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爱作同志主持召开全市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锅炉节能环保有关政策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清理整顿工作。各区(市)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共拆除、关停燃煤承压锅炉349台。

2.加大查处力度。在全市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供热管网内的燃煤承压锅炉进行替代,及时向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汇报、沟通,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依法及时予以注销。

3.严把燃煤承压锅炉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关。按照国家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坚决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并责成检验机构对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定期检验。

4.开展“回头看”行动。对已整改完成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整改情况逐台进行确认,对账销号,坚决防止明销实存、移装使用、“死灰复燃”,每月对锅炉登记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承压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全市建城区内20蒸吨/时以下燃煤承压锅炉全部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淘汰、报废;其他地区10蒸吨/时以下燃煤承压锅炉锅炉全部依法予以改造、拆除,严禁在建城区新安装燃煤承压锅炉;二是严把燃煤承压锅炉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坚决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并责成检验机构对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定期检验;三是加强使用登记监管工作,一旦发现新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燃煤承压锅炉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予以淘汰。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632-3286011

公示时间:2019年8月15日-8月21日(共计7天)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