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对口罩等医用商品 价格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发布时间:2020-01-26     信息来源:

近期,受突发疫情、春节客运等因素影响,部分商品特别是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出现波动,给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造成影响。

为保证口罩等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现发布警示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维护口罩等医用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三、自本警示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四、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医药超市等领域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一经发现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执照。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实施信用惩戒,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