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发布时间: 2020-08-06     信息来源: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1.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700000131002
    3.
    个体工商户登记
    3700000131003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6.股权出质登记3700000731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513日通过,20162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1119日发布,20143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830日通过,自20001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528日通过,201431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6.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330日通过,201626日修正)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7.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12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
200810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由当事人提供:

1.主体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体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体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6.其他主体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动产抵押登记3700000731008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






身份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0000131019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1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按台()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公安局





5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002031065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市场监管局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


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0000131019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1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按台()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市场监管局



7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8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10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700000131002
3.
个体工商户登记
3700000131003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513日通过,20162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1119日发布,20143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830日通过 ,120001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528日通过,201431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330日通过,201626日修正)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提交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不需提供


11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513日通过,20162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1119日发布,201431日修正)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


12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700000131002
3.
个体工商户登记
3700000131003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1119日发布,20143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相关审批部门

涉及公司设立变更前置许可的,应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复印件登记。


1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交




14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银监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行[199440号)的规定。……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项“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债权银行

向银行提交申请并出具确认文件

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15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颁布,2016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公司(企业)在清算组备案后,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报纸,进行债权债务公示

企业自主选择

16

清税文书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3.
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1. 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清税证明;

  2. 申请股权转让登记的,提交完税证明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17

职业资格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日发布,20143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根据具体办理业务,至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开具职业资格证明


18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1. 法人股东名称发生变更的,至法人登记机关开具名称变更记录;

  2. 自然人股东名称发生变更的,至公安部门开具变更证明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9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370000013100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1119日公布,201891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1.海关办理清理文件;

2税务部门办理清税凭证或未开立税务帐户证明。





23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37000001310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单位名称变更和地址变更持证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市场监管局





25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37000001310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3.2.1一般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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