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峄城石榴”地理保护产品不符合
使用标准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市有一家企业(协会)未按照“峄城石榴”地理标志产品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停止其使用“峄城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自2020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止。若期间有异议,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默认为放弃“峄城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3286031
通信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嘉陵江路77号
邮政编码:277800
附:“峄城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不符合使用标准企业(协会)名单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峄城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不符合使用标准企业(协会)名单
序号 |
企业(协会)名称 |
区域 |
1 |
峄城区石榴保鲜储藏协会 |
峄城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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