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车用成品油产品抽查细则
  •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来源:


1、产品种类

成品油包括车用汽油(VI)、车用柴油(VI)车用汽油按牌号分为 92 号、95 号 和  98 号:车用柴油按牌号分为 0 号、-10 号;

2、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9147 车用柴油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GB/T 26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503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马达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487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 研究法GB/T 6536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GB/T 11133 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库仑滴定法

GB/T 11139 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23801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28768 车用汽油烃类组成和含氧化合物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GB/T 30519 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GB/T 33400  中间馏分油、柴油及脂肪酸甲酯中总污染物含量测定法

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 (电量法)

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SH/T 0253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U 型振动管法)

NB/SH/T 0663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694 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

NB/SH/T 0711 汽油中锰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20 汽油中含氧化合物测定法(气相色谱及氧选择性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SH/T 0806 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 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NB/SH/T 0916 柴油燃料中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

3.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所标注的牌号,优先抽取车用柴油和车用汽油。

3.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加油站的加油机取样,取汽油 4L 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 2L,备检用样品 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油库抽样按上部、中部、下部分别抽样后混匀。

3.3 样品处置

3.3.1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现场对所用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正式性,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及型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3.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3.3.3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

注: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

3.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产品名称为车用汽油(VI)、车用柴油(Ⅵ);在型号栏中注明牌号如:92 号、95 号或 0 号、-10 号等。

3.5 抽样应注意的问题

3.5.1 所抽样品型号应与加油机或油罐所标注型号一致。

3.5.2 样品瓶中的油品不能装满,应当留有 10%的无油空间,以避免在运输途中晃动的引起瓶塞顶开,发生危险。

4 检验要求

4.1 车用汽油产品检验项目

1. 车用汽油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17930-2016

GB/T 5487

2

硫含量

SH/T 0689

3

胶质含量

GB/T8019

4

甲醇含量

NB/SH/T 0663

5

氧含量

NB/SH/T 0663

6

烯烃含量

GB/T 30519

7

芳烃含量

GB/T 30519

8

锰含量

SH/T 0711

9

机械杂质及水分

目测

1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4.2 车用柴油产品检验项目

2 车用柴油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

1

硫含量

GB19147-201

GB19147-2016

SH/T 0689

2

凝点

GB/T 510

3

冷滤点

SH/T 0248

4

闪点

GB/T 261

5

馏程

GB/T 6536

6

十六烷指

SH/T 0694

7

总污染物含量

GB/T 33400

8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 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枣庄市成品油快速筛查实施细则

1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罐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满足快速筛查、检验、复检工作的完成。

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或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加油罐存量即可。按 GB/T 4756 抽取 300mL~400mL 样品,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样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2 筛查依据

1 车用汽油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项目

依据标准

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DB37/T 3635

DB37/T 3636

2

硫含量

SH/T0689、ASTMD7039                                                                                                                                                                                                                                                 

3

苯含量

DB37/T 3636

4

芳烃含量

DB37/T 3636

5

烯烃含量

DB37/T 3636

6

氧含量

DB37/T 3636

7

甲醇含量

DB37/T 3636

8

密度

SH/T 0604

2 车用柴油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项目

依据标准

方法

1

硫含量

DB37/T 3637

SH/T 0689、ASTM D7039

2

多环芳烃含量

DB37/T 3638

3

凝点

DB37/T 3638

4

冷滤点

DB37/T 3638

5

闪点(闭口)

GB/T 261、ASTM D6450

6

十六烷值

DB37/T 3638

7

十六烷指数

DB37/T 3638

8

密度

SH/T 0604

3 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项目

依据标准

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DB37/T 3639

DB37/T 3640

2

硫含量

SH/T 0689、ASTM D7039

3

乙醇含量

DB37/T 3640

4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DB37/T 3640

5

苯含量

DB37/T 3640

6

芳烃含量

DB37/T 3640

7

烯烃含量

DB37/T 3640

8

密度

SH/T 0604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 车用柴油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 形振动管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DB37/T 3635 车用汽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 3636 车用汽油快速检测方法 近红外光谱法

DB37/T 3637 车用柴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 3638 车用柴油快速检测方法 近红外光谱法

DB37/T 3639 车用乙醇汽油(E10)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 3640 车用乙醇汽油(E10)快速检测方法 近红外光谱法

ASTM D7039 用单色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法测定汽油、柴油、喷气燃料、煤油、生物柴油、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和汽油乙醇混合燃料中硫的试验方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枣庄市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保证全市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法规范实施,严格履行全市车用尿素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采样瓶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2

密度(20℃)

SH/T 0604

3

折光率20nD

GB/T 614

4

杂质含量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5

缩二脲(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6

醛类(以HCHO计)

GB 29518-2013

7

不溶物

GB 29518-2013

8

磷酸盐(以PO4计)

GB 29518-2013

9

GB 29518-2013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一致性确认

GB 29518-201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