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 |
被请求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行政处理 认定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鲁枣知法裁字〔2023〕2号 |
山东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
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91370400669311580W |
郭峰 |
本案并无证据被请求人生产了相关产品,亦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的何种产品具有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本案无法认定被请求人存在侵权事实。 |
行政裁决 |
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
2 |
鲁枣知法裁字〔2023〕3号 |
山东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
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
9137040075269413X4 |
李英平 |
本案并无证据被请求人生产了相关产品,亦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的何种产品具有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本案无法认定被请求人存在侵权事实。 |
行政裁决 |
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