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 |
被请求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行政处理 认定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鲁枣知法裁字〔2022〕20号 |
朱晓国与枣庄晟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京优客超市)专利侵权纠纷 |
枣庄晟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京优客超市) |
91370403MABUJXQE8X |
郭爱明 |
被请求人经营的京优客超市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处设计、制造、安装,被请求人不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不包括使用权,专利法不禁止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行为。被请求人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行政裁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被请求人不构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 |
2 |
鲁枣知法裁字〔2023〕4号 |
李文奎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专利侵权纠纷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
1237040249337005XT |
周爱国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不包括使用权,专利法不禁止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行为。被请求人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玻璃压框”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行政裁决 |
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被请求人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