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电网直供环节(转供电) 电价政策明白纸
  • 发布时间: 2025-08-25     信息来源:

非电网直供环节(转供电)

电价政策明白纸

一、什么叫做非电网直供环节供电(又称“转供电”)?

非电网直供环节供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也就是平常说的转供电。

二、非电网直供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又称转供电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非电网直供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非电网直供环节中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三、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直抄用户既有居民用户,也有工商业用户,还有农业用户,在非电网直供环节中执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标准。

居民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工商业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 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 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瓦千时0.9185)。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农业用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 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采取预购电形式转供的主体应如何计算退费金额?

(一)“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185元执行,2025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185-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二)预购电价标准未执行到位的,应当将预购电价超过 0.9185元/千瓦时的部分一并退还,并将预购电价标准调整至 0.9185/千瓦时以下。

例如:某物业公司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实际执行预购电费1.00元/千瓦时,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2025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1-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并将预购电价调整至最高0.9185元/千瓦时。

五、是否可以随电费收取其他费用?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