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等文件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瓦千时0.9185元)。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农业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自觉做好价格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电价政策,存在违法加收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