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提醒
  • 发布时间: 2026-03-06     信息来源: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本局已分四个批次,对200471日至201427日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3447家公司(分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特提醒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登陆查阅。

公示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咨询电话:0632-3286093

附件:拟强制注销公司公告名单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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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拟强制注销公司公告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