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1.2 抽样基数
抽取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范围
民用型煤。
1.4 抽样数量
从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存放,一块按照GB/T 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实验时,应另外重新随机抽取十块蜂窝煤,其中五块作为实验用样品,另五块作为备用样品。
其他型煤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GB/T 474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应小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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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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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热量(Qgr,d) |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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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硫(St,d) |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4-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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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挥发分(Vd) |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8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34170 《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蜂窝煤:GB34170表1;其他型煤:GB34170表2)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