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