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 2021-11-17     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认真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910号),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管,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以下简称“联合随机抽查”),是指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和市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次完成,并将检结果依法公开联合抽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市直有关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山东省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抽查清单管理

第六条省级对口部门没有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直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研究后于每年2月制订并公布市级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应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全覆盖,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八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三章“两库”管理

第九条加强“两库”建设,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制订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数据标准,及时录入、完善被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实施抽查

第十条联合抽查对象由市、区(市)两级发起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将检查对象名单派发至各相关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联合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三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抽查。

第十四条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査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ロ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执法检查人员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八条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相关部门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省申请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参与联合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省工作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联合抽查活动的指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联席办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以省工作平台数据情况为基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