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04     信息来源:

执法科室、监管所:

根据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文件精神,制定《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区(市)抽查计划

(一)及时制定公开抽查计划。各相关股室要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以下简称《清单)以及局《计划》,结合辖区监管重点、专项工作部署等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区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要43前制定完成,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市局,由省局统一备案。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的,需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实现《清单》事项全覆盖。区级年度抽查计划要涵盖《清单全部抽查事项对于《清单》中检查实施层级为级的抽查事项全部列入抽查工作计划股室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等检查完成时间不晚于1115日。

(三)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比例。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抽查。按照“能联则联、应联尽联”原则部门联合抽查对象的数量不低于总抽查数量的40%。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公开抽查结合运用,所有抽查事项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进一步提升抽查质效

(一)规范完成抽查任务。局各相关牵头要做好检查任务的部署指导、总结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区局发起检查任务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将作为考核依据。各相关牵头在抽取检查对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监管所同步检查,变多次检查为一次检查,变分散检查为联合检查,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注重提升检查准确性。各股室、所规范执法过程执法检查要全程留痕,确保执法检查合法、规范。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法审慎、准确判定双随机公开检查结果,避免误判、误录,杜绝因误判检查结果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省局组织开展“双随机公开”检查结果复查工作,并复查结果作为激励先进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推进信用提升行动。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以责令改正方式限期变更登记,在期限内改正的,抽查结果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规定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三、其他要求

相关股室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局对口科室。任务涉及到的执法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谨慎录入检查结果,避免录迟、录错情况的发生。

附件: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31

附件: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1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2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经营活动资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一次

5

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6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7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3月-7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小餐饮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0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8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7%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9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区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2

对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6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4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5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7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8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9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0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1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2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3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4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5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7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8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30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