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科室、监管所:
根据市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文件精神,制定《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各区(市)抽查计划
(一)及时制定公开抽查计划。各相关股室要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以下简称《清单》)以及区局《计划》,结合辖区监管重点、专项工作部署等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区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要于4月3日前制定完成,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报市局,由省局统一备案。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需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实现《清单》事项全覆盖。区级年度抽查计划要涵盖《清单》全部抽查事项。对于《清单》中检查实施层级为区级的抽查事项,全部列入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各股室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等,检查完成时间不晚于11月15日。
(三)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比例。要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能联则联、应联尽联”原则,部门联合抽查对象的数量应不低于总抽查数量的40%。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结合运用,所有抽查事项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进一步提升抽查质效
(一)规范完成抽查任务。区局各相关牵头股室要做好检查任务的部署、指导、总结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区局发起检查任务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将作为考核依据。区局各相关牵头科室在抽取检查对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与监管所同步检查,变多次检查为一次检查,变分散检查为联合检查,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注重提升检查准确性。各股室、所要规范执法过程,执法检查要全程留痕,确保执法检查合法、规范。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法、审慎、准确判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避免误判、误录,杜绝因误判检查结果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省局将组织开展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作为激励先进、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三)推进信用提升行动。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以责令改正方式限期变更登记,在期限内改正的,抽查结果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规定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三、其他要求
各相关股室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局对口科室。任务涉及到的执法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谨慎录入检查结果,避免录迟、录错情况的发生。
附件: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1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
2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
3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4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4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4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经营活动资格的检查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一次 | ||||||
5 |
广告的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
7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
7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
7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
重点检查事项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
3月-7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
小餐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3月-10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8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4%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全区加油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7%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9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0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1 |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2 |
对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6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3 |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4 |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社会团体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
5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5 |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
5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6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7 |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8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9 |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0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1 |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2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5 |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6 |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5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7 |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
驰名商标权利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5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8 |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外贸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抽查比例50%;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29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30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3月-11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