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04     信息来源:

各业务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 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抽查计划

(一)及时制定公开抽查计划。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以下简称《清单)以及市局《计划》,结合当地监管重点、专项工作部署等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市局,由省局统一备案。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的,需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实现《清单》事项全覆盖。年度抽查计划涵盖《清单全部抽查事项《计划》部署的抽查事项,检查实施层级为市级的事项外,要将其他抽查事项全部列入本区抽查工作计划,按规定的抽查要求组织抽查对于《清单》中检查实施层级为县级的抽查事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等检查完成时间不晚于1115日。

(三)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比例。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抽查。按照“能联则联、应联尽联”原则各区(市)自主牵头组织开展检查的事项,部门联合抽查对象的数量不低于总抽查数量的40%。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公开抽查结合运用,所有抽查事项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进一步提升抽查质效

(一)规范完成抽查任务。各业务科室要做好检查任务的部署督导、总结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发起检查任务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将作为考核依据。强化省、市、区(市)三级联动,相关牵头在抽取检查对象后,根据市局安排,可根据工作实际市局同步检查,变多次检查为一次检查,变分散检查为联合检查,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注重提升检查准确性。规范执法过程执法检查要全程留痕,确保执法检查合法、规范。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法审慎、准确判定双随机公开检查结果,避免误判、误录,杜绝因误判检查结果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省局组织开展各市“双随机公开”检查结果复查工作,并复查结果作为激励先进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三)科学统筹人员力量。对执法人员力量进行研判分析,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执法人员统筹调配机制。要合理分配监管力量,避免因匹配不均衡、检查扎堆等原因造成检查质量下降。要加强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山东通移动监管模块应探索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提升抽查检查效率,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

(四)推进信用提升行动。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以责令改正方式限期变更登记,在期限内改正的,抽查结果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规定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三、其他要求

在工作中要注意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报送好的经验作法。各科所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商讨。市局将适时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抽查任务的视情予以通报并作为督查考核依据

附件:《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43


枣庄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类别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1 登记事项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2.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3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6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7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3月-11月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8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9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4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12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10%以上(含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10%以上(含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10%以上(含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食品小作坊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风险分级为C、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1.5%,小餐饮经营者0.1%,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小餐饮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8%,每年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1次
14 计量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抽查比例为5%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抽查比例为5%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加油站 抽查比例为10%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 抽查比例为7%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5%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抽查比例为20%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全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为5%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当地计量技术机构检验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5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对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3%,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的1%,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7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8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19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抽查任务)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抽查比例为100%(律师事务所除外),抽查1次 3月-11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各级监管部门协助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20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部门联合抽查任务)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1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4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性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5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3月-11月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