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坚持正确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下列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未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8.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
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的内容。
五、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六、房地产广告不得以下列及其他方式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
1.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自行使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使用“定居”、“安家”等词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住宅。
七、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可利用空间”、“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八、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九、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明示优惠的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有奖销售的专项规定,且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十、房地产广告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可以以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以具体道路名称牌号表示。不得使用时间概念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图。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涉及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标明贷款的额度和年期。
十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四、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该项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
十五、房地产广告中有表示入住条件的,应当完整、清楚。
十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十七、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必须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完善内部审查制度,严格查验证明文件,依法核对广告内容。对于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