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跨部门综合监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根据《山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制定了《枣庄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1月29日
枣庄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4)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 部门 |
监管 责任 |
权责清单 事项 |
事项 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 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教育 |
校外培训机构 跨部门 综合监管 |
教育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
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1. 牵头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培训类别清单目录·。 2. 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签订、人员资质、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 4. 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查处。 5.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 5.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 6.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7.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 8.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9.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 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11.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12.《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13.《山东省教育厅等19部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鲁教监管字〔2023〕2号) 1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的通知〉的通知》(鲁教民函〔2021〕27号) 15.《山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
市、区(市)级 | |||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校外教育培训行为处罚。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制定 |
/ |
其他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
市级 | |||
责任部门 |
科技部门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
区(市)级 |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科技类)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 |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现场查验。 |
现场查验 |
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
区(市)级 | |||
治安隐患、涉稳信息、违法犯罪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校外培训机构人员 、组织及相关安全制度、设施 |
校外培训机构实务三防建设、治安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人民警察法》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3.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4.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市、区(市)级 | |||||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依法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治安管理、经济管理等违法行为。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3.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 部门 |
民政部门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进 行监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 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 部门 |
财政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会 计相关工作的监管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校外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 |
日常监管 |
《会计法》 |
区(市)级 | |||
的,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是否依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 机构代理记账。 | ||||||||||||
责任 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检查企业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市、区(市)级 | |||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校外培训机构检查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2. 《劳动法》第九十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结构安全等材料的审核,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
现场查验 |
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
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1.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 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 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 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 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区(市)级 | ||||
行政处罚 |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 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 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 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
责任 |
文化和旅游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
区(市)级 | |||
部门 |
部门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文化艺术类)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行政检查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 |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
日常监督检查 |
《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 |
/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
日常监督检查 |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二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二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处罚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体育部门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
区(市)级 |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体育类) |
/ |
其他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 |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 、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
/ |
其他 |
校外校外培训机构 |
协调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工作。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查验。 |
现场查验 |
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消防规定进行处罚。 |
日常检查、投诉举 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
/ |
/ |
校外培训机构 |
指导银行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山东证监局 |
|||||||||||
对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上市融资进行处罚。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
《证券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
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
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
其他 |
辖区银行机构(不含青岛) |
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
日常监督检查 |
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
市、区(市)级 | |||
2 |
来华留 学生跨部门综 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来华留学生管理 |
/ |
其他 |
高等学校 |
负责审批除“双一流”建设高校之外的其他高校JW202表。 |
日常监管 |
《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全国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厅函〔2023 〕12号) |
市级 | |
来华留学生管理 |
/ |
行政检查 |
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 3.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五条 |
市级 | |||||
对违反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高等学校 |
对于学校在管理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要求其整改,并可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 |
日常监管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四十四条 |
市级 | |||||
来华留学生管理 |
/ |
/ |
国际学生 |
负责外国人来中国留学入境和居留许可审查。 |
/ |
《外国人来中国留学入境和居留许可审查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教育部国移民发〔2019〕40号) |
市级 | |||||
来华留学生管理 |
/ |
/ |
国际学生 |
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条 |
市级 | |||||
责任 |
对外国人持 |
1. |
1. |
|||||||||
主管 部门 |
公安部门 |
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 留居留证件的检查,依法处理有违 |
/ |
/ |
国际学生 |
2.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依法进行处理。 |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3.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四十三条 |
市级 | |||
法违规行为的国际 |
||||||||||||
学生 |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 |
对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
教育招生考试命题、试卷、考试组织、评卷统分、录取安全等情况。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安全跨 |
||||||||||||
部门综合监管 |
责任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安全保障 |
/ |
其他 |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周边电磁环境 |
负责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
专项监管 |
《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 |
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 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试卷押运及保密室守护 |
对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
1. 配合教育部门命题、试卷(含答卷)印制运送保管、评卷、录取等环节的安保情况。 2. 配合教育、保密部门开展考前保密检查。 3. 配合打击作弊行为。 4. 在考试期间和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情况。 5. 配合网信部门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情况。 6. 考点周边秩序情况。 |
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山东省教育考试委员会职责分工》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情况 |
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
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情况。 |
日常监督检查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保密部门 |
保密监督检查 |
保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
组织、开展对招生考试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
日常监管 |
1.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646号)第三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4 |
外国人来华工作 |
外国人来华工作A类 、B类许可规范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科技部门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办理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的用人单位 |
依据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审批。 |
前审后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3.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J 21号) |
市级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行政检查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的用人单位 |
1. 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2.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3.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J 21号) |
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 |
在华工作外国人 |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条 |
市级 | |||
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 |
在华工作外国人 |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市级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用人单位 |
依据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审批。 |
前审后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3.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4.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千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J 21号) |
市级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
1.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2.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3. 外国人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用人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 。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3.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4.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 5.2023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 〕5号) 6.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市级 | |||||
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国人情况的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行政检查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用人单位 |
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
日常监督检查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 |
市级 | |||||
5 |
食 盐 专 卖 |
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食盐专营监管职能的各部门)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企业(零售单位)生产经营记录 、食盐定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情况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等 |
1.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第696号令修订) 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2017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做出的行 政处罚 |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处罚。 |
/ |
1.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第696号令修订) 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2017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违反《食品安全法 》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企业 |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
/ |
《食品安全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不含特殊食 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等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企业 |
依法查处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行为的违法案件。 |
/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6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保安从业单位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市、区(市)级 | |||||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保安从业单位 |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2.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市、区(市)级 | |||||
配合部门 |
教育部门 |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 |
学校等单位安保力量建设、配备等情况;保安从业单位按约定提供服务情况 。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1〕28号) |
区(市)级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其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安从业单位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
民办非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章程核准。 |
/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市、区(市)级 | |||
养老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
行政备案 |
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
/ |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 2.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市、区(市)级 | |||||
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 |
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实际控制人、运营者、从业人员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
/ |
1.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2.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 《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28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机构编制部门 |
事业单位登记 |
/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法人主体 |
事业单位登记。 |
/ |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至十四条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 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 |
共享本部门归集的纳入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提供依据。 |
/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4.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 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7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1.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 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一条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原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4.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 |
市、区(市)级 | |||
市场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 |
1. 公司登记 2. 企业登记注册 3.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 |
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
/ |
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第五条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市、区(市)级 | ||||
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 |
/ |
1.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 |
共享本部门认定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提供依据。 |
/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4.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置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置。 |
/ |
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发布)第五条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3. 《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安全性能,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3. 《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人民法院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 |
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数据,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提供依据。 |
/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3.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5.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8 |
殡葬服务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 、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 |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 、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
市、区(市)级 |
对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 、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服务单位 |
处罚下列行为: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日常监督检查 |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2.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服务单位 |
处罚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9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
市、区(市)级 |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存在以下行为: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
日常监督检查 |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存在以下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存在以下行为: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员工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日常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0 |
财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 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相关市场主体 |
相关市场主体是否依法依规申领执业许可证书。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8月主席令第14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省级 |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
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 |
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2.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4.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5.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8月主席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 7.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条 |
省级 |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出具有关报告,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处罚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出具有关报告,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 |
1. 是否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而出具有关报告。 2. 是否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是否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
日常监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8月主席令第14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
省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
11 |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不属于行政权力事项,在权责清单中无对应事项 |
其他 |
相关市场主体 |
相关市场主体是否依法依规备案。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七条、第十六条 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20〕6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七条 |
市级 | |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 |
1.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2. 办理备案情况。 3.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四十条 2.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 |
市级 |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 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
市级 | |||||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 未按规定保存评估档案。 9.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10. 承办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规定。 1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市级 | |||||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 处罚 |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分支机构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日常监管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 |
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2 |
代理记账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相关市场主体 |
相关市场主体是否依法依规申领执业许可证书。 |
日常监管 |
1. 《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31日)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 |
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1.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 2.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3. 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第98号)第十七条 |
区(市)级 |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未按规定备案、公示等的行政处罚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未按规定备案、公示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机构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等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行为。 |
日常监管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等相关条款 |
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税务部门 |
未依法纳税行为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机构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五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章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问题的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检查企业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九条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网约车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平台企业 |
对网约车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九条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第十八条 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3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责任部门 |
商务部门 |
对网络直播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约谈、警示、督导 |
/ |
其他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对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网络直播等领域平台企业,联合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 |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网络餐饮平台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医保部门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医疗保险权益的经办管理服务 |
/ |
其他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第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快递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对快递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九条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第十八条 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14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 、购买、利用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 |
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责任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 |
1. 动物检疫证明核发、附有情况。 2. 是否如实申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 |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是否未附有检疫证明。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区(市)级 | |||||
15 |
食用林产品 |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负责食用林产品 (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
/ |
行政检查 |
食用林产品企业 |
对市、县食用林产品监管工作的检查,对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查。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第五条 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19〕38号)第(十五)项 |
市、区(市)级 |
对违反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的处罚 |
/ |
行政检查 |
食用林产品企业 |
对违反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第五条 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19〕38号)第(十五)项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用林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用林产品销售者 |
食用林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食用林产品索证索票等情况。 |
日常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6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环境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机械)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排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二条 |
省级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 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
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
省级 | |||||
责任部门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新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 |
1. 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是否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2. 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加价销售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未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对新车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新车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企业 |
1. 对未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2.对加价销售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未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等行为的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其他部门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市、区(市)级 | |||
17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环境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编码登记、排气监测、远程定位监控、禁用区管控等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对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规定、超标排放、冒明显可见烟、拆除破坏或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闯禁用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等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2.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1. 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责任,确保工地使用达标机械,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
水利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配合做好水利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2.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特种设备。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18 |
环境保护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监督检查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行政检查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1.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2.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
市、区(市)级 |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 |
/ |
1.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条 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1. 是否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 行情况。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五条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
市、区(市)级 |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局 |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监督检查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行政检查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
市、区(市)级 | |||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公共交通企业 |
公共交通保障。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气象部门 |
做好气象观测、预报服务、会商工作,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供技术 支撑 |
/ |
其他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提供技术支持。 |
日常监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第三条 |
市、区(市)级 | |||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
/ |
其他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提供技术支持。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19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
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网络货运) |
行政许可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网络货运。 |
/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是否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规经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依法检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 |
市、区(市)级 | |||
未依法纳税行为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依法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五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章 |
市、区(市)级 | |||||
农业生产资料 |
农业生产资料跨部门综合监管 |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农药生产许可 |
农药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生产企业 |
1. 是否依法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农药生产许可证。 |
/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级 |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企业、门店 |
1. 是否依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1. 《农药管理条例》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
省、市、县(市、区)级 | |||||
肥料登记 |
肥料登记 |
行政许可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1. 是否依法办理肥料登记证。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肥料登记证进行肥料生产。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
省级 | |||||
肥料备案 |
肥料备案 |
行政备案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1. 是否依法办理肥料备案。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肥料备案进行肥料生产。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
省级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 |
1. 是否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
市、区(市)级 | |||||
监管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经营门店,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肥料经营门店,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经营门店 |
对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1.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门店进销货台账是否规范。 2.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是否落实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出厂的农药产品是否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销售前是否有合格的农药标签等。 3. 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及时办理到期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 4.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是否有一证多用情况,是否有冒用、转让登记证情况,肥料标识或标签是否有夸大虚假、成分含量不足情况。 5. 肥料经营门店是否经营应当取得登记证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是否经营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肥料产品,是否经营假冒伪劣的肥料产品,是否经营标签不规范或标注不规范的肥料产品等。 6.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制种基本要求。 7. 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在生产经营前进行种子备案,经销的种子是否符合标签或标识要求,是否进行品种审定或者登记。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 《农药管理条例》 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0 |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1.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3.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行政处罚 5.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6.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8.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9.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10.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11.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农药管理条例》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部署,做好化肥行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
化工行业管理 |
其他 |
化肥生产企业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督促有关化肥生产企业参与化肥行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
/ |
1. 《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23〕2号) 2. 《关于转发农质发〔2023〕2号文件全力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3〕2号) |
3. 市、区(市)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工业产品许可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肥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
/ |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
4. 市、区(市)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化肥生产企业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区(市) |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肥生产企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1 |
汽车流通 |
新车销售市场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新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 |
1. 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是否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2. 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加价销售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未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对新车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新车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企业 |
1. 对未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2.对加价销售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未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等行为的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企业 |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 |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 |
市、区(市)级 | |||
未依法纳税行为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企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五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章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2 |
单用途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行政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
市级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行政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
市、区(市)级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实名登记制度、限额发行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 |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是否低于规定比例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对发卡企业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3 |
新文化娱乐 |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告知性备案 |
/ |
其他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
/ |
1.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 70号) 2. 《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文旅管〔2022〕9号) |
区(市)级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 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 2. 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 3. 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 4. 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 5. 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6. 活动场地设置位置情况。 7. 混业经营剧本娱乐活动的旅游景区、宾馆等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报告场所信息情况。 8. 线上剧本设置防沉迷措施情况。 9.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2. 《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查处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查处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署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等问题。 |
/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2. 《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 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2. 拒不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同时存在治安违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到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
/ |
1.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 70号) 2. 《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文旅管〔2022〕9号) |
市、区(市)级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行政备案 |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1.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 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区(市)级 |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进行评定检查 |
/ |
行政检查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报企业,授予相应等级的星级标牌。对复核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
评定、复核检查,暗访及社会化监督检查 |
1.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2. 《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试行)》 |
市级 | |||||
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进行复核检查 |
/ |
/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对复核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
/ |
1.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2. 《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试行)》 |
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4 |
旅游住宿服务 |
旅游住宿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特种行业许可 |
/ |
行政许可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 |
行政检查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 |
/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星级旅游饭店 |
办理卫生许可证。 |
/ |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 |
/ |
星级旅游饭店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饭店、民宿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饭店、民宿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出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出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日常监管 |
1. 《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3.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九条 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 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条 2.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条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7.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8.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2016年11月1日实施)第三条 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10.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四条 1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实施,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1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第五条 16.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17.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第四十条 18. 《禁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第四款 19.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卫生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20.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21.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五条 2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3.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二条 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26.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 27.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8.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第三十条 3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 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 ||||||||||||
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5 |
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的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 |
1. 《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
1.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 |
1. 《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4.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七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八十条 |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
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 |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
/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 |
1.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2.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条 |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九条 |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1.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 |
/ |
1.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2.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第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4.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对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 |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 《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 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责任部门 |
医保部门 |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核查 |
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定点医疗机构 |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
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条 3.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点医疗机构 |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 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 |
1.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
协议处理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的处理。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三条 3.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6 |
线上医疗行为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线上医疗信息 |
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2.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落实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八条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3.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线上医疗信息 |
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专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配备、及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是否开展网络安全监测,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风险测评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网络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 人员教育训练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公安机关通报事件的整改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开展检查的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线上医疗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线上医疗单位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2.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 |
市、区(市)级 | |||
2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
1.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2.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二十条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9条 |
市级 |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 、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2.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3. 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 (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
28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 |
市、区(市)级 |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 情况的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 |
市、区(市)级 | |||
未依法纳税行为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五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章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29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行政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备案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区(市)级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
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 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
企业按照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等开展自查自改的质量、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线上录入问题隐患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的情况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
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 |
市、区(市)级 |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
企业按照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等开展自查自改的质量、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线上录入问题隐患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的情况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 |
市、区(市)级 | |||||
30 |
食品安全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市场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学校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1. 《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 |
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堂 |
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堂 |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教育部门 |
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食堂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堂 |
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厉行节约宣传教育,是否根据学生需求提供必要的供餐服务,是否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和管理工作机制,是否在区市招标的单位中选取合作企业,是否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总体内容一体部署推进落实,是否邀请家长参与质量监督和评价。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勤函〔2022〕3号) |
市、区(市)级 | |||
31 |
特种设备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管 |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
市、区(市)级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A级旅游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运营许可证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涉及直播带货的网络交易平台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者 |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
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特殊食品的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市、区(市)级 |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2 |
直播带货 |
直播带货跨部门综合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 |
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1.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2.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市、区(市)级 | |||||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区(市)级 | |||||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市、区(市)级 |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市、区(市)级 | |||||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网信部门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 |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3.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4.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市、区(市)级 |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网信部门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违法犯罪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违法犯罪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违法犯罪活动。 |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商务部门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教育培训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教育培训 |
/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加强网络直播带货单位教育培训,依据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的网络表演的行政检查 |
/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网络表演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 |
市、区(市)级 |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
/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广电部门 |
1.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的行政检查 |
1.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1.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
市、区(市)级 |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广电部门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税务部门 |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
市、区(市)级 |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 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 |
查处网络直播带货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
打击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违反税务部门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3 |
知识产权保护 |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自贸区企业进出口商品的专利真实性监管,商标、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监管 |
专利真实性检查,商标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贸区内企业 |
加强对自贸区内进出口商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管。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九) 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九) |
市、区(市)级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贸区内企业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青岛海关 |
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 |
自贸区内企业 |
加强对自贸区内企业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根据市场监督部门通报的的企业进出口商品等侵权线索,严厉打击自贸区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违法行为。 |
/ |
1.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九) 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九)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济南海关 |
自贸区内企业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状况协查 |
/ |
其他 |
自贸区内企业 |
加强对自贸区内企业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根据市场监督部门通报的的企业进出口商品等侵权线索,严厉打击自贸区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违法行为。 |
/ |
1.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九) 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九)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山东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
负责进出口企业名单 |
/ |
行政检查 |
自贸区内企业 |
提供片区内进出口企业名单。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片区管理委员会 、隶属海关对照监管清单,按照监管事项与监管对象对应统一原则,按事项梳理监管对象,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理清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底数,并实施动态调整。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九) 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九) |
市、区(市)级 | |||
34 |
广播电视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单位 |
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 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
专项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对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有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修订)第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 |
行政检查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专项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修订)第二条 |
市、区(市)级 | |||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 |
行政检查 |
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专项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修订)第二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国安部门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 |
行政检查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专项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修订)第二条 |
市、区(市)级 | |||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处罚 |
/ |
行政检查 |
违规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处罚。 |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3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 |
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检查。对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要素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机构 |
是否有违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6 |
体育 |
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 |
体育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提出申请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常监管 |
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体育部门 |
1.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2.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滑雪项目行政检查 3.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攀岩项目行政检查 4.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 (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处罚权职能的各部门)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等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法人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不配合检查的等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 《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001、002、003项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体育部门 (承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原发证机关) |
吊销许可证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法人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 (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 (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 (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7 |
国防动员 |
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国防动员部门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责任部门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
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工作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6号) |
市、区(市)级 | |||
38 |
非法金融活动 |
典当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在山东省内申请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企业 |
是否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
日常监管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2.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
市、区(市)级 |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典当行 |
1. 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 2. 典当行出资融资情况。 3. 典当行经营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典当行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当金利率和典当月综合费率违规行为的处罚、典当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山东省内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
1. 典当行是否存在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 2. 典当行当金利率和典当月综合费率是否符合规定。 3. 典当行是否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日常监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市级 | |||||
责任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典当行 |
典当业治安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粮食流通 |
粮食购销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粮食和储备部门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者是否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 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39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是否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违反备案规定。 |
/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具备规定条件。 |
/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油仓储单位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
/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 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
/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是否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
/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是否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粮食经营者是否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 、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
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 、账簿资料 |
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
行政强制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企业、个体工商户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 2. 《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 3.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三条 4.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条 5.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40 |
畜牧兽医 |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 生鲜乳收购许可 2. 生鲜乳准运许可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核发 5.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 |
1.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
日常监管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市、区(市)级 |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2.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3.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4.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 |
1.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6年4月通过,2022年9月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九条 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第二款 5. 省编办对省畜牧兽医局编制职能三定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 |
市、区(市)级 | |||||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4.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5. 对屠宰厂(场)出厂(场) 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6.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7.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8.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位。 |
行政处罚 |
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 |
1.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九十七条、条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4.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三条 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6.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肉制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食用畜禽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用畜禽产品销售者 |
食用畜禽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主管部门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1. 是否有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3. 是否有假劣药存在等。 4. 是否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 |
1.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2. 《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6.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修正) 7.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8.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鲁药监规[2022]8号)) |
市、区(市)级 |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 、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 |
1.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3.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市、区(市)级 | |||||
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
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
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
/ |
1.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 《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 |
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
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 |
/ |
1.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 3.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41 |
药品质量安全 |
药品经营使用质量跨部门综合监管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 |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 |
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日常监管 |
1.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3.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1项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药品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药品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行为、查对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2.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7号) 4.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十二)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1. 《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 《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医保部门 |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核查 |
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定点医药机构 |
确定定点医药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
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条 3.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七条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八十七条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十二条 4.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 |
1.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 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
协议处理 |
定点医药机构 |
对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的处理。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三条 3.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42 |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药品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 |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 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6. 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 |
“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信用检查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
市、区(市)级 |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 |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
市、区(市)级 | |||||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 |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4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许可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 |
印刷复制企业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 |
日常监管 |
1.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3.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
市、区(市)级 |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检查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印刷复制企业 |
检查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守法经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3.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
市、区(市)级 | |||||
对印刷复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等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制企业 |
对印刷复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出版管理条例》 2. 《印刷业管理条例》 3. 《复制管理办法》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许可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 |
印刷复制企业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 |
日常监管 |
1.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印刷复制企业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制企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44 |
电影行业 |
影院经营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电影部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其他 |
影院 |
1. 县级电影部门在接收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告知”平台推送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电影放映”许可项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认领。确定不认领的,应当填写转交部门或退回原因。确定认领的,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2. 核查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手续。 3.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是否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布局的要求。 |
线上核查、行政协助核查、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2.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影院 |
1. 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 2. 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 3. 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4. 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 5. 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6. 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 7. 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透漏票房行为。 8. 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9. 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10. 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 11.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2.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 、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影院 |
1. 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 2. 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 3. 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4. 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 5. 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6. 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 7. 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透漏票房行为。 8. 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9. 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10. 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 11.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其他 |
影院 |
1.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接收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告知”平台推送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电影放映”许可项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认领。确定不认领的,应当填写转交部门或退回原因。确定认领的,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2. 核查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手续。 3.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是否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布局的要求。 4.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线上核查、行政协助核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2.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宣传部门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 |
其他 |
影院 |
是否存在“选址周边涉及敏感群体,存在潜在意识形态风险”的情况。 |
日常监管、意识形态巡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2.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按土地和规划用途建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其他 |
影院 |
新建商业电影院的,检查是否按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在既有建筑内新增设商业电影院的,向电影部门提供土地和规划用途信息。 |
线上核查、行政协助核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责任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等办理情况 |
/ |
其他 |
影院 |
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部门推送的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办理情况协查函后,按职责权限配合提供相应手续的办理情况。 |
线上核查、行政协助核查 |
1.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3.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许可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影院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
日常监管 |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 3.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5. 《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 |
市、区(市)级 |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影院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市、区(市)级 |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影院 |
行政辖区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 |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2019年4月修改)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正)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品销售者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 |
日常监管 |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区(市)级 | |||
对影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对影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行政处罚 |
影院 |
对影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
市、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消防部门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
其他 |
影院 |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情况。 |
日常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影院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影院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区(市)级 | |||||
45 |
金融科技 |
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
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 |
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 |
其他行政权力 |
相关金融机构 |
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筹指导下,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社会监督等柔性管理方式,落实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 |
柔性管理 |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
省级 |
责任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配合实施金融科技创新 |
/ |
其他行政权力 |
相关金融机构 |
配合实施金融科技创新。 |
柔性管理 |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
市、区(市)级 |
序号 |
监管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权责清单事项 |
事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
监管层级 | |
46 |
烟草 |
烟草经营行为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主管部门 |
烟草专卖部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及使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卷烟零售户 |
1. 是否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 是否依法规范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3.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区(市)级 |
烟草零售市场检查 |
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卷烟零售户 |
是否依法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市)级 |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卷烟零售户 |
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
案件移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区(市)级 | |||||
倒卖烟草专卖品 |
/ |
行政处罚 |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处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 |
案件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区(市)级 |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卷烟零售户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市、区(市)级 |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卷烟零售户 |
对经营者登记事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日常监管 |
1. 《公司法》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区(市)级 |
备注:清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