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9号)要求,现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公布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0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6号)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